EMC合同能源管理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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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設備采購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財稅[2010]110號文件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那么,節能服務公司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采購設備的進項稅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文件沒有明確。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設備先進,采購節能設備支付的進項稅金額往往很大,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之后,必然導致沒有銷項稅,采購設備的進項稅得不到抵扣。部分節能服務公司認為,本條規定盡管是優惠政策,但客觀上造成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的增值稅負擔比沒有這條優惠政策還要大,是一條好看但沒有價值的優惠政策。大部分節能服務公司希望在本條優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購節能設備支付的進項稅能夠予以退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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